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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实施收取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通告

2020/10/28 16:16:19

来源:广州市增城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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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增城区公共停车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缓解我区“秩序乱、停车乱、停车难”问题,根据《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增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用标准的通知》(穗增发改〔2020〕71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区将正式实施收取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增城区中心城区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收取增城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0年修改版)》。

  三、收费标准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如下:

方案

收费时段(8:00 - 20:00)

收费时段外停车免费

停车30分钟内不收费(单位:元/30分钟)

收费时段内

单次连续停放最高限价

阶梯梯次

第一阶梯

第二阶梯

第三阶梯

44元

停车时长

1小时内

1?3小时

3小时以上

收费标准

1元/30分钟

3元/30分钟

5元/30分钟

  本收费标准以自然日(0:00:00~24: 00: 00) 为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收费时段为:(08: 00: 00~20: 00: 00) , 其它时段不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两个以上(含两个)计费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每个计费周期内产生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停车行为的,若相邻两次停车的时间间隔低于半小时,则延续前一次停车时长进行计时计费。

  四、优惠政策

  (一)停车长在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但停车时长超出30分钟的,前30分钟纳入计费停车时长。

  (二)在每个计费周期的收费时段内,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还可以享受全天准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但是,如前述两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三)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费。若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当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推行停车信用管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在停车行为结束后应及时缴清费用。有未缴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优惠政策。

  特此通告。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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